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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西安市第三医院关于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0     作者:   分享到: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增强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陕卫医发〔2023〕88号)《西安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卫发〔2023〕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请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市第三医院

                                           2025年3月20日

 


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增强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陕卫医发〔2023〕88号)、《西安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卫发〔2023〕253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临床医技科主任、护士长负本科室管理责任,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负管理责任,监察室负监督责任。


第二章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第四条 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

(一)实施医药代表集中备案登记制。医药代表需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科室药剂科或医学装备中心集中备案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重新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须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平台备案的企业及代表人员不予于医院备案。

(二)备案登记资料包含:

1.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 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5.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6.保卫科人脸识别系统录入。

第五条 实施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制

(一)预约登记。经医院审批同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归口职能部门提出预约申请,并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预约登记表》(附件3、4)提交归口职能科室邮箱审批。

药剂科:xasdsyyyjk@163.com;

医学装备中心:daibiaobaifang@163.com;

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xasdsyyyjb@163.com;

(二)接待审批。接到医药代表预约邮件后,各职能科室审核并电话回复是否接待,明确告知接待时间、地点及接待人员。

药品企业代表拜访临床科室经由药剂科审核,知会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监察室,同意后由药剂科通知代表。

设备耗材企业代表拜访临床科室经由医学装备中心审核,知会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监察室,同意后由医学装备中心通知代表。

企业代表需拜访药剂科、医学装备中心的,由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审核,知会监察室,同意后由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通知代表。

(三)身份核验。医药代表来访时需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对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预约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并经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审核同意后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四)规范接待

1.接待时间定为每月一次,地点为住院二部三楼接待室,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2.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药剂科、医学装备中心分别负责本科室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现场接待,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监察室派专人全程监督。

3.接待科室严格按照“五定三有”(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接待对象、定接待内容,有预约流程、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原则。

4.药品代表拜访临床科室由药剂科安排专人参加并负责做好接待记录,规范填写《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情况登记表》(附件5)并保存归档于药剂科。耗材器械代表拜访临床科室由医学装备中心安排专人参加并负责做好接待记录,规范填写(附件5)并保存归档于医学装备中心。如所拜访科室为药剂科、医学装备中心则由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专干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于应急办。

5.如确需在非接待日接待的,须提前报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

(五)接待内容

1.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医院官网和主要出入口公布举报电话,并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第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八条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擅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全员监督,对发现有医药代表私下对接医护人员的可实行举报(举报电话:61304340,举报邮箱:xasdsyyyjb@163.com)。一经发现,由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监察室约谈涉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警告,全院通报,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第二次扣罚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扣罚科室负责人当月2000元绩效,取消科室负责人、当事人以及科室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监察室开展组织调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供应商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条 如医院职工发现医药代表擅自在医疗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立即阻止、劝退,保留证据并上报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和监察室,必要时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由门诊办、保卫科负责落实。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开展相关活动,检查人员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将会同有关科室(门诊办、保卫科、信息中心、监察室),不定期实地开展检查。保卫科配合每季度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抽检备案医药代表人脸识别系统,查询医药代表到院时间信息,报行风建设办公室(应急办)。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和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耗材数量;

(三)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四)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耗材,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五)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医学装备中心、药剂和信息中心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

(六)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七)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来院推广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

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docx

2.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廉洁自律承诺书

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廉洁自律承诺书.docx

3.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临床科室预约登记表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临床科室预约登记表.docx

4.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药剂科/医学装备中心预约登记表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药剂科医学装备中心预约登记表.docx

5.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情况登记表

西安市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情况登记表.docx